在当前司法鉴定中,偷盗下水道井盖的犯罪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,通常都作较轻处罚,定性为盗窃罪。我们对此持异议,提供理由如下:
1、盗窃下水道井盖的犯罪行为,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,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。下水道井盖失窃后,造成事故的可能极大,有交通事故车辆毁坏,行人掉下井底受伤,后果不容小视。虽然不一定都有事故,但预防事故发生才是最稳妥。在事故中,受害者头部骨折,血流不止,骨头和肌腱断裂,甚至死亡。
2、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说,偷盗井盖的行为不应定罪为盗窃罪。下水道井盖本身的价值很低,但一旦闹市区的下水道井盖被盗,就会造成不明人员的伤亡,危害很大。如果这种行为被视为盗窃罪,如果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的起点,不构成犯罪,即使造成人身伤害,也只能受到公安机关的惩罚,这显然与危害后果不相称。
3、不从重打击犯罪者的意图就是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放任。行为人偷走下水道人孔井盖,造成路面无遮盖物,行人坠井受伤,其行为就已经危及公共安全,即使行人没有掉入下水道受伤,但危险还是存在的。但是,为了占有该物品,行为人,无论手段如何,行人是否会受到这种放任态度的伤害。
鉴于此,我认为盗窃井盖罪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。
电 话:18318062975
手 机:18318062975
邮 箱:448466638@qq.com
公 司:深圳风采井盖制造有限公司
地 址: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山厦社区平龙西路135号